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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強 單眼皮 櫻花妹 防曬 夏天 

車市冷 車險業績打寒顫國內新車銷售市場冷颼颼,車商銷售數字慘綠,連帶影響保險公司車險業務,保險公司透露,2月份汽車整體簽單保費收入萎縮12%,是近年來車險業務降幅最嚴重的一次。 車險業務占產險業比重最大、超過五成以上,也是主要的獲利來源,產險公會最新統計,去年整體車險保費約571.62億元,較94年減少2.8%,業者根據目前情勢看來,今年整體的衰退幅度肯定超過去年。 產險公司主管分析,保費收入衰退,除了汽車銷售情況低迷外,去年7月15日起任意車險保費調降,而保單又逐漸續保,調降效應已開始發酵。 為降低車市低迷的衝擊,泰安產險發言人陳嘉文表示,除了簡化續保程序外,產險公司將朝積極開發套餐式的綜合性商品,一方面為消費者省下約兩成的保費,二方面可避免保障設計上的漏洞。 另外,車險承保對象將從物轉為人,陳嘉文進一步指出,國內自用小客車僅526萬輛,有駕照的駕駛人卻高達900萬人次,車險商品將承保對象轉移,也將創造保險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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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J 潮T 泳裝 日本瑤瑤 排球 

貴!油價1桶100美元油價上星期已經調漲1塊3,這個星期看來還會繼續漲,因為國際油價漲不停,突破65美元,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就指出,能源缺乏,「一桶1百美元的時代,就快到了」,等於每加40公升,差不多要多支出3百元,花費真的不輕。加油,這個再普通不過的動作,就快變成奢侈品,出席凱達格蘭校慶,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說話了,「能源缺乏,回到一桶20美元的低油價時代不大可能,而且一桶100美元的時代就快了」。加油民眾:「95加滿。」加油站人員:「要編號嗎?」晶圓教父話一出,大家的反應都是。加油民眾:「太貴了。」加油民眾:「真的蠻貴的。」計程車司機:「車價會繼續漲。」真的是無奈到極點,對照走勢,有跡可循,以95無鉛汽油為例,2月中26.5元,2月底就飆到27.3,才回軟半個月,隨即又飆更高,27.6元,對照國際油價走勢,始終在60元上下徘徊,隨著伊朗扣押人質,帶動油價飆破65元,這個月看來也是居高不下。加油民眾:「(漲後)每加一次,就要8、9百,再漲上去,很難想像。」到底多難想像,也就是,真要飆到100美元,加40公升的油,就得再多花3百元,看來開車一族、機車族,靠油代步的人,這下子,腰帶真的得勒緊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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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SHI 咖哩 夏至 偽娘 辣媽 

腎癌藥物SUTENT 療效4成腎癌是腫瘤專科醫師感到棘手的病變,除了切除手術及化療之外,並無它法,但隨著標靶藥物SUTENT出現,讓腎癌患者可以有更好選擇,且平均存活期延長了一倍多,療效高達四成。 財政部長何志欽日前體檢時發現早期腎細胞癌,隨即接受切除手術,由於早期發現,預後狀況良好。不過,大部分腎癌患者可就沒這麼幸運,由於早期並無症狀,等到有血尿、腰腹摸到腫塊時,都屬於晚期。 據統計,國內每年約新增500名腎癌患者,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病患於確診時,癌細胞業已轉移,5年存活率約15%至18%之間,目前治療以手術切除為主,預後狀況相當不理想。 不過,在醫界努力下,標靶治療已成為腫瘤醫學的主流,2007年歐洲泌尿科醫學會就特別開闢了「標靶藥物論壇」單元,多名專家提出了相關報告,其中以腎癌標靶治療藥物SUTENT最引人矚目。 法國泌尿科教授帕達(Jean-Jacques Patard)指出,多重標靶藥物治療晚期腎細胞癌時,療效為四成,病人停止惡化的存活期延長到11個月;相較之下,傳統的治療藥物干擾素α的療效僅有一成,存活期平均5個月。 臨床證實,此藥物可延長晚期腎癌患者存活期,值得一提的是,該藥物潛力無窮,國際上已有不少醫師將它用來治療肝癌、乳癌、肺癌、胃腸道基質瘤等惡性腫瘤,初步效果顯著。SUTENT已於今年1月在台灣上市,目前仍需自費,健保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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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 MLB 葉問 楊一展 首爾 

房貸逾放惡化 集中低收入戶隨著房地產價格一路飆高,房市警訊陸續浮現。多位大型銀行主管透露,因這波房價漲得快又急,最近房貸逾放案件明顯增多,特別的是貸款金額偏低的低收入戶,繳不出貸款的人越來越多。 三商銀主管表示,因房地產景氣警訊陸續浮出檯面,業者已修正對房地產景氣看法,銀行內部積極研擬因應措施,開始對房貸業務「拉警報」。銀行除將進一步降低貸款成數、提高貸款利率外,對於一定坪數以下套房貸款設限,甚至不再承做小套房房貸。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主管指出,最近繳不出貸款的房貸戶,多發生房屋總價在三百萬元上下、貸款金額在二百萬元左右的低總價、低貸款的低收入戶身上,原因是失業或失去所得來源,情況令人擔心;貸款超過四百萬元的中高價房貸逾期比率明顯偏低。 某大商銀主管表示,儘管外界認為,國內房地產景氣仍被看好,但該行發現,最近一、二個月以來,房貸逾放金額每月都以超過一億元的速度在增加;尤其是中南地區,逾放情況已明顯惡化,顯示房地產景氣不如外界所看到那麼好。 銀行業者說,因房貸風險浮現,各大銀行將調節放款措施;以土銀為例,過去最高成數可達九成,但繼去年初調降到八成五之後,近期不排除進一步調降至八成。甚至有業者計畫把貸款寬限期自目前的最長五年,縮短到只剩下三年,藉此讓投資知難而退。 大型商業銀行主管說,未來銀行會更針對小套房貸款設限,除地點好、管理佳、主建物坪數二十坪以上的標的外,區位不佳、老舊且管理差的套房的貸款,銀行就不做了。 銀行發現,有些個案交易太過頻繁可能是投資客間「對做」,藉互相交易方式,把價格墊高,達到提高貸款金額的目的。加上過去一年多以來,包括合庫銀等大型銀行,不動產放款額度已近滿水位,勢必要對房貸業務拉警報、踩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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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崎葵 花蓮 iphone4 電玩 周玉蔻 

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責任提出補償。醫療補償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體傷時,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補償之。工資補償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以免因工資之不濟而影響其個人及其眷屬生活。失能補償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之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之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殘廢補償勞工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為準。喪葬費與死亡補償勞工遭受職業傷害不幸死亡時,僱主除給付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付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僱主應負之賠償責任(民法) 賠償範圍法律依據 亡殯葬費用民法§192I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扶養上之損害賠償民法§192II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慰撫金(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194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傷醫療費用民法§184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之損害賠償民法§193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慰撫金(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民法§195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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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 劉謙魔術 周杰倫 咖啡館 小布 

95.10.1 起適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95.10.1 起適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目項次殘廢程度殘廢等級給付比例1神經神經障害 (註1)1-1-1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1100%1-1-2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290%1-1-3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380%1-1-4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740%2眼視力障害 (註2)2-1-1雙目 均 失明者。1100%2-1-2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560%2-1-3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740%2-1-4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470%2-1-5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650%2-1-6一目失明者。740%3耳聽覺障害 (註3)3-1-1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560%3-1-2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740%4鼻缺損及機能障害 (註4)4-1-1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920%5口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註5)5-1-1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1100%5-1-2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560%5-1-3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740%6胸腹部臟器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6)6-1-1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1100%6-1-2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290%6-1-3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380%6-1-4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740%臟器切除6-2-1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920%膀胱機能障害6-3-1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380%7軀幹脊柱運動障害 (註7)7-1-1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40%8上肢上肢缺損障害8-1-1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1100%8-1-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560%8-1-3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650%手指缺損障害 (註8)8-2-1雙手十指均缺失者。380%8-2-2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740%8-2-3一手五指均缺失者。740%8-2-4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缺失者。740%8-2-5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830%8-2-6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830%8-2-7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920%8-2-8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缺失者。115%上肢機能障害 (註9)8-3-1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290%8-3-2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380%8-3-3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50%8-3-4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50%8-3-5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740%8-3-6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830%8-3-7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470%8-3-8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560%8-3-9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40%8-3-10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40%8-3-1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830%8-3-12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650%8-3-13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920%手指機能障害 (註10)8-4-1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560%8-4-2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830%8-4-3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830%8-4-4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830%8-4-5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115%8-4-6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920%8-4-7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1010%9下肢下肢缺損障害9-1-1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1100%9-1-2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560%9-1-3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650%縮短障害 (註11)9-2-1一下肢永久縮短 五公分 以上者。740%足趾缺損障害 (註12)9-3-1雙足十趾均缺失者。560%9-3-2一足五趾均缺失者。740%下肢機能障害 (註 13 )9-4-1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290%9-4-2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380%9-4-3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50%9-4-4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650%9-4-5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740%9-4-6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830%9-4-7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470%9-4-8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560%9-4-9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740%9-4-10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740%9-4-1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830%9-4-12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650%9-4-13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920%足趾機能障害 (註14)9-5-1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740%9-5-2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920%註 1 :1-1.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 )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4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 )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1-3. 「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 )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註 2 :2-1. 「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2-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註 4 :4-1.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註 5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 ,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5-2.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A. 雙唇音: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ㄈ ( 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註 6 :6-1. 胸腹部臟器:( 1 )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 )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 )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 )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6-2.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註 7 :7-1. 脊柱運動障害:「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註 8 :8-1. 「手指缺失」係指:( 1 )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註 9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9-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9-3. 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 )「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註 10:10-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註 11:11-1. 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註 12:12-1. 「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註 13: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註 14: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 )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註 15:15-1. 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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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12 Sun 2010 23:40
  • 骨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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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刺別以為貪舒服半臥半坐夠過癮,這些生活中錯誤姿勢,分分鐘令你骨質提早增生,患上骨刺. 要預防便要注意自己日常活動的姿勢,飲食習慣兼多做運動,免受骨刺痛楚之苦. 骨刺是一種普遍的退化性骨科病,是一種自然退化的過程,正式醫學名是"骨質增生". 人體的關節之間,均需承擔一定的壓力和活動,隨著年齡增加,關節間的承受力亦開始減弱,軟骨及關節邊緣容易磨損,而關節附近的軟組織(如韌帶)會慢慢鈣化變硬,而形成骨質增生,即是骨刺. 若骨刺沒有壓到神經線或肌肉組織,便不會產生痛楚,那就不用擔心它們的存在.但不幸地,如頸椎神經為骨刺所壓,除了會有頸痛外,亦會引致手麻痺,手冰冷等;至於腰脊神經線受壓,就會造成腰痛及腳痛等. 肥胖人士比一般人較易患上骨刺,因其脊骨或身體各骨節需承受大量體重,骨頭和軟組織受壓過度,會令骨刺蔓延增生的速度更快,神經線受壓的情況便容易出現.另外,一些常做勞動工作 (如彎腰搬運,執拾東西)的人,亦有較大機會令骨刺增長,關節間過分勞動,又或者長時間保持著一些不正確姿勢(如半臥半坐式的坐姿),關節間的骨刺便更易不規律地增長,更容易壓到神經組織,久而久之,患骨刺者做一些簡單動作,如稍作彎腰等,也會引致疼痛. 所以,並非一定是老年人才會患骨刺,年輕人亦會遇上此骨科病. 搬運或執拾地上東西時,要保持腰板挺正,不要常作彎曲令脊骨增加負荷. 坐著的時候,盡可能將腰部貼緊椅背,避免半臥半坐式的坐姿,令頸椎及腰椎位置受壓. 鈣和鎂是保持強健骨骼的主要元素.綠葉蔬菜含鈣質豐富又容易吸收,其他如豆腐,豆,果仁等也是. 鎂在大多數食物中都存在,日常均衡的飲食已足夠.均衡飲食更是重要. 多做運動,增強骨節及肌肉的韌性,亦可預防骨節的不適.游泳,瑜珈,太極等全身活動的運動, 最適合不過.但是會使脊椎骨,如此的疼痛,多半是軟骨椎間盤的凸出壓迫神經所致.但是也常被誤認為骨質增生的骨刺壓迫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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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公開資訊項目一般內勤員工核保人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合計人數68173694 項目研究所大學專科高中及其他合計人數539252594 姓名主管機關核准文號李志明金管保一字第09500006210號函核備一、各級主管名錄:組織結構負責人董事長賴清祺總經理吳民佑副總經理蘇天富副總經理胡雪雲副總經理黃書健副總經理閻永安總稽核葉舜民壽險處處長陳仁傑壽險處副處長蘇若真二、壽險處各部門職掌及主管人員名錄: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主管姓名 契約管理科 壽險契約帳務處理與保全 簡 淑 玲企劃行銷科 經營方針計劃、業務研究發展、保單條款研擬事宜 楊 素 珠精算統計科 壽險商品設計、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之規劃管理 、 各項統計資料蒐集及分析 張 美 玉 核保理賠科 投保要約之審理、簽發保單及處理理賠、解約案件 徐 達 聰  姓名事務所名稱高渭川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市場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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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名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文字第 94051269 號函、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草案適用情形會議決議辦理。第 1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第 3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之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 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 4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 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第 5 條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第 6 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示用藥。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第 7 條 (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契 約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 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 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 算給付金額。第 8 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 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 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不得低於 65 %)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第 9 條 (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 為一次住院辦理。第 10 條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第 11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 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 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 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 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 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 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 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 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 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 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 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第 12 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 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 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13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14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 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 費率表如附件。第 15 條 (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 16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 (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第 17 條 (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第 18 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 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第 19 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20 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第 21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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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91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文字第 94051269 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二月二十七日第 833 及 835 次會議紀錄辦理第 1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 ,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 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 之值。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 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 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之當月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訂定之 。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含 )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若低於本契約之 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第 3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4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第 5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 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 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 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 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第 7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 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第 8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9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第 10 條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 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 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者, 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第 11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日(不得少於 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 利息給付。第 12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 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 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第 13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 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應合併計算。第 14 條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 15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第 16 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 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第 17 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約定給 付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 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 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第 19 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第 20 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 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 約定處理。第 21 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 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 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 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 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 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 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第 22 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 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 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第 23 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 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第 24 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25 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 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 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 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單 借款之利率)。第 26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第 27 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第 28 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第 29 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第 30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 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 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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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保二 字第 0960002353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調整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全文內容: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自即          日起調整為新台幣四百萬元。參考法條: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31 條(9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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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害人摔殘 判5月 (車不要亂停)二十七歲男子吳文瑞兩年前酒醉騎車,撞上停在路邊聯結車的板車,導致顱內出血、右手下臂截肢。吳以板車停放未依規定距離路緣一百公分內為由,對四十歲的聯結車駕駛曾力忠提出刑民事訴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判曾五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民事仍審理中。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凌晨,吳文瑞酒後騎車回家,行經高雄縣鳳山市建國路一段時,撞上違規停車的聯結車,吳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賠償九百二十三萬元。 但一、二審法院依車禍鑑定,認為吳酒醉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主因。 距路邊110公分 而聯結車停放超出路面邊線一百一十公分,且未放置警告標誌違反交通規則,是肇事次因,因此僅判處曾徒刑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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